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9日)針對「特殊強制處分」的檢討舉行公聽會,邀專家學者針對實務運用、司法審查及救濟、是否擴增新類型偵查手段等提出建議。有學者指出,針對國安案件,應思考是否將情報蒐集也納入規範。
立法院在去年7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包括在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號碼,以及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時,可對隱私空間進行監看及攝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莊瑞雄認為該專章雖被視為「打詐四法」之一,但對人民干預的影響程度不僅是偵查詐騙的武器,同時也涵蓋所有犯罪嫌疑人及人民,是把雙面刃,因此在今天召開公聽會,針對救濟、事後許可及室內空間所謂「大監看」再進行廣泛討論。
中央大學法律及政府研究所教授溫祖德指出,「特殊強制處分」侵害個人隱私領域,其要件應是重中之重、須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應適用最重本刑5年以上、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可以再思考;條文也該明定「最後手段性原則」。另外,在「大監看」時,包括居家生活中無關案件的資料便不該蒐集,而非事後刪除。法官在核發許可書時,也應明載若已達到執行目的,便須停止;且在實施期間應進行期中監督,要求提出報告,以了解蒐集的內容。
溫祖德也認為應思考新增強制處分的類型,他指出,例如台灣面臨許多關鍵基礎設施的攻擊,對方透過所謂洋蔥伺服器Tor(The Onion Router)隱身網路犯罪,很難找到本人及IP位置,所以應思考是否將情報蒐集也納入規範。溫祖德說:『(原音)情報蒐集是不是也要授權?如果說你情報蒐集不授權,所以情報就可以做一個法制空窗嗎?全面通通隨便,情報蒐集就可以做國家植入間諜程式、遠端搜尋,但是呢,在刑事偵查不行,這個也很奇怪,而且刑事偵查很多情況是情報蒐集一線之隔就跨到了國安犯罪了。』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也認為應從犯罪本質允許特殊的偵查作為,並定於個別法中,例如有關國家安全案件、加密貨幣的管理或證券交易。她也建議以犯罪本質而非罪刑輕重作為適用標準,其態樣是數位犯罪,若不允許採取科技手段,便無法啟動偵查或進行蒐證;另外,就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立法時也應給予較大的彈性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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