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教育部最近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新增教師的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可請3天,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而且學校不得拒絕。
教育部去年8月全面推動高中職學生的身心調適假,而銓敘部在賴清德總統要求下,日前也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列入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3天,納入現行支薪7天事假中,不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可拒絕,也不得影響考績。
根據教育部修正條文,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給教師3天,得併入「事假」計算,而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總計如果超過7天,則應按日扣除薪給,如果因此需要課務代理,相關費用則應由學校支付。
此外,修正條文也將病假期滿後經學校核准延長的病假稱為「延長病假」,和現有每學年准給28天病假進行區隔。教育部表示,教師經學校核准後可請延長病假,期間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