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7月強制標示 顏宗海:有助食安把關
民報
2015-06-18 00:00
衛福部食藥署公布自7月1日起規定食品製造業,若產品中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大易致敏原料,應依規定強制標示。長庚腎臟科系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表示,加工食品含有許多添加物,易引發過敏反應,哪些是會引發過敏,若能透過標示,可以為食安把關。
顏宗海強調,加工食品含有的添加物,包括餅乾、巧克力、麵包等,有些民眾吃麵包就引發蕁麻疹就診,喝豆漿就會過敏,強制標示過敏原,讓易過敏體質的民眾可以判斷選擇。另外合法近800種添加物,有多少添加物是易引發過敏,透過標示清楚,有助於食安把關。
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主任許惠玉表示,過敏體質者自身對飲食較謹慎小心,相較於速食食品、散裝食品,食品包裝上規定過敏原明確標示,此新措施政府又跨出一步。
全台過敏族群高達200萬人,食物過敏一直是食安問題尚未被關注的一環節,此也引發國內學者廣泛討論。去年中央研究院於國家食品安全維護及環境毒物防治體系建議書指出,過敏反應可能輕微,但也可能致死,至少5%到10%的人口受影響,呼籲政府應強制標示易過敏食品。
中研院院士何英剛日前指出,台灣邁入工業化後,過敏性鼻炎、皮膚炎、氣喘問題與食品加工和添加物有關,不得不慎。
2004年美國便已開始強制標示牛乳、雞蛋、花生、黃豆、小麥、堅果、魚、有殼海產易引起過敏食物,隨後2009年更明確要求不可以模稜兩可的標示欺騙民眾。台灣是否稍微慢了些?顏宗海表示,此措施是慢了點,不過,對於此措施可為食安把關,表達肯定。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參考國際過敏原標示規範,以及我國2012年國人過敏原最新調查,找出國人最容易致敏的6類食物,成為優先強制標示的包裝產品。
去年3月食藥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今年7月1日實施,食藥署規定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之),若產品使用蝦、蟹、花生、芒果、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的乳糖醇)、蛋等6大類易致敏性原料,必須在商品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含有OO」或「本產品含有OO,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醒語;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小叮嚀,過敏體質患者買包裝食品千萬注意。
致敏性加工食品包括蝦餅、蝦丸、蟹肉棒、芒果酥、芒果乾、芒果醬、芒果冰棒、花生粉、花生醬、貢糖、奶粉、優格、乳酸飲料、牛奶糖(不包括鮮奶油、乳油或由奶類取得的乳糖醇)、鹹蛋、皮蛋、蛋捲、蛋糕、布丁、蛋黃酥、蛋黃醬等。
另外,食藥署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業者可自願性標示。
針對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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