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為減少無牌車輛占用道路的空間,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將未懸掛號牌的罰鍰自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新制已於今(114)年9月30日正式上路;新北市近期就出現因未掛牌占道路而遭裁罰的案例,提醒車主務必注意相關規定。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江姓女子日前將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住家社區附近的道路,遭警方開單舉發,江女辯稱該處為私有土地道路,不應受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該道路屬「開放並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符合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定義,最終判決江女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今年1至10月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占道路違規達429件,較去年同期增加77件,顯示無牌車占道的情形有上升趨勢;提醒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無有效牌照可供懸掛,只能停放於私人場所,不能占用道路或公有停車格。
李忠台說,若要報廢車輛,亦應委由合法的環保業者回收,不得任意棄置路邊;倘查獲在道路上違規的停放,除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的規定舉發,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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