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呂姓女子前年10月在國道1號安定交流道南向路段,因被測速器拍到時速157公里、超速47公里,被裁罰1萬2000元並要求上交通講習。她事後返回同一路段拍攝行車紀錄器,發現測速警告標誌疑遭茂密樹枝遮住,遂提起行政訴訟。
呂女指出,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當時若非刻意靠右觀察,難以在合理距離內辨識警告標誌,認為未達「明顯標示」要件,應撤銷處分。裁決中心則主張該路段樹木已於事發4個月前修剪完畢,否認標誌有被遮擋情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南區養護單位雖稱樹木已修剪,但未提出事發時期的現場照片等證據,無法證明標誌確實清晰可見;加上巡查紀錄未具體顯示標誌狀態,證據不足。法院表示,標誌是否於事發當下可清楚辨識仍存疑,既無法排除呂女主張可能屬實,裁定撤銷原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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