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是指房仲協助買賣雙方協調價格與條件的過程。斡旋金(Earnest Money)本質上接近「出價保證金」或「誠意金」。
為了順利買到理想房子,多數人會先面對兩個名詞:斡旋金與要約書。這是在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方展現誠意、啟動議價程序的兩大工具。兩者雖然形式不同,但都具備高度的法律效果,也常是交易糾紛的起點。
本文將完整說明斡旋金是什麼、與要約書的差異、何謂「斡旋轉定金」、反悔被沒收的法律風險。在確認交易前,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可以避免違約風險。
斡旋金是什麼?合理金額是多少?法律效力為何?
斡(ㄨㄛˋ )旋是指房仲協助買賣雙方協調價格與條件的過程。斡旋金(Earnest Money)本質上接近「出價保證金」或「誠意金」。買方在出價時先繳納一筆金額,交由仲介保管,用以強化出價的可信度,提升賣方出來談判的意願。在實務上,單據名稱可能為「斡旋金收據」、「斡旋契約」或「出價保證金收據」。
斡旋金合理範圍約為房價的1%至2%
這是許多購屋族最困惑的問題:「斡旋金到底要付多少錢?」雖然法律無強制規定,各家也有自己習慣跟標準,也有不少人認為,較高的斡旋金可以讓屋主看到買家的誠意。但依照台灣房市的實務慣例,斡旋金一般建議控制在出價總額的1%至2%。例如3,000萬的房子,斡旋金約30至60萬。
斡旋金的金額多寡並非成交關鍵,賣方真正重視的是「價格」與「交易條件」。支付過高的斡旋金,不僅會增加資金卡位風險,一旦違約,被沒收的金額也更高。因此,除非是極度搶手的物件,否則不建議支付超過2%。
斡旋金法律效力上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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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簽認前:屬於「委託處理費」或單純的信託款項,買方擁有隨時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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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簽認後:當賣方在斡旋書面上簽字同意出價時,斡旋金即刻「轉為訂金」。此時依據《民法》第248條,契約產生「預約」性質的拘束力,雙方有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的義務。
什麼是要約書?與斡旋金的核心差異
要約書是一種「不需先付錢」的書面出價工具。買方僅需簽署一份內政部版的要約書,載明購買價格、付款方式與其他條件,由仲介向賣方送達。一旦賣方書面承諾,契約即成立。
要約書潛在風險更大?違約金多為總價3%
許多新手誤以為「要約書不用付錢比較安全」,這是巨大的迷思,因為要約書的違約金通常約定為「成交總價的3%」。
以購買2000萬的房子為例,若用斡旋金出價10萬,反悔僅賠10萬;若用要約書出價,反悔可能需賠償60萬元(2000萬x3%)。總價愈高,要約書的潛在風險其實遠大於斡旋金。
斡旋與要約怎麼選?「風險」或「談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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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用「固定可控的風險」換取「較強的談判力」:
請選擇 斡旋金。拿出 10 萬元現金,讓房仲直接以此為籌碼去說服屋主,成功率最高。且風險鎖定在 10 萬元,不會無限擴大。 -
你資金卡得緊,或正在多方比價中:
可考慮 要約書。但務必確認自己對價格的接受度,且清楚一旦成交後反悔的 3% 違約金代價極高。 -
總價超過 3000 萬的豪宅:
建議仔細評估。此時 2% 斡旋金高達 60 萬,3% 要約違約金更高達 90 萬。此類交易建議委請代書或律師先行審閱出價條件。
斡旋轉定是什麼?反悔的「違約責任」
「斡旋轉定」是交易流程中的分水嶺。指的是賣方同意買方出價及條件,並在斡旋單上簽名確認的那一刻,原先由房仲保管的斡旋金,法律性質自動轉換為「定金」。
民法第249條對「定金」的解釋為,收取後即意味「契約成立」,之後任一方反悔都需負違約責任。若是買方反悔,則已付之定金由賣方全數沒收;賣方反悔則必須「加倍返還」所收之定金(收10萬,需退還買方20萬)。
不想買了、貸款下不來……如果反悔錢拿得回來嗎?
錢拿不拿得回來,關鍵在於屋主簽字(斡旋轉定)了沒。斡旋轉定前,仲介應該無條件退還全額款項;斡旋轉定後,合約成立,定金視同違約金,通常不太有機會拿回來。
避免違約沒收斡旋金,3種常見情境
除了因個人因素反悔而造成違約,若能更注意簽署斡旋或要約書前後的法律注意事項,更能避免違約產生。以下是幾種常見狀況:
避免貸款成數不足,善用「解約條款」
大部分的違約沒收爭議都來自於「貸款不足」。若銀行鑑價跟不上房價,導致自備款暴增而無法履約時,就常會產生違約狀況。要避免這種狀況,在填寫斡旋單時,務必在「特別約定事項」中加註「貸款成數條件」,也就是俗稱的解約條款。
通常會約定,契約成立以買方能向金融機構申請核貸房屋總價__成(含)以上,利率__%以下為條件。若未達上述條件,則買賣合約自動解除,賣方及房仲應無息全額退還已收之斡旋金或定金。
留意「自動轉定」陷阱,審閱合約
部分斡旋契約藏有「經賣方同意後,買方同意斡旋金自動轉為定金,不需再經買方簽認」的條款。審閱合約時,務必子洗確認,最好保留3天以上的審閱期,不要因急著下斡旋而忽略條約內容。
若希望保留最後決定權,可嘗試要求加註「屋主同意後,需經買方再次確認,始轉為定金」,雖然實務上房仲較難接受,但可作為談判籌碼。
真的不想買了怎麼辦?務必搶在送達前撤回
如果在付了斡旋金後,突然看到更喜歡的房子,或者各方評估後真的後悔了,該怎麼辦?
由於法律上以「到達」為準,務必與時間賽跑,搶在送達前「撤回」。告知的時候也不要只打電話說「我不買了」,一定要用LINE、簡訊或 Email 明確告知:「本人某某某,正式撤回對 XXXXXX房屋之斡旋出價」。並截圖保留時間紀錄,要求房仲回覆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