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一名女研究生於2023年10月17日凌晨,因租屋處出現蟑螂感到驚慌,隨即上網徵求朋友協助處理。林姓男網友自告奮勇前往幫忙,卻在進入房間後,趁機以手機拍攝女研究生放置在床上的內褲照片。
根據法院調查,林男在事後不僅將照片展示給共同友人觀看,更說出「你看這個女生我有意思」、「她這樣是不是在色誘我」等言語。林男當時的談話對象包括女性友人,他反覆詢問「濕濕的」、「是不是要勾引我」、「是吧,這個女生是在色誘我吧」等內容,還提及床頭有放置情趣用品。
女研究生得知此事後感到極度憤怒與噁心,決定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法院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判決林男賠償20萬元。
林男在法庭上承認有拍攝照片,但否認將照片展示給他人觀看,也否認對共同女性友人說出相關內容。他辯稱即使有說一些言語,也僅是私下陳述,並未廣為傳播,且並非直接對告訴人陳述,不構成性騷擾或侵害名譽權。
然而,共同女性友人出庭作證時明確指出,林男確實向她展示偷拍的內褲照片,並反覆詢問是否被「色誘」。證人表示,林男不僅單獨對她講述此事,在友人車上也對男性友人以內褲、水漬等話題進行描述。
台南法院新市簡易庭審理後認定,林男確實說出具有性意味的言語,足以侵害女研究生的人格尊嚴。但由於林男並非直接對當事人說出這些言語,法院認為難以構成性騷擾。
不過,法院明確指出,林男未經同意拍攝屬於女研究生私人領域房間內部的物品,並將照片展示給他人觀看,此行為已構成侵害隱私權。法院最終判決林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
律師黃仕翰針對此案表示,私人場所享有隱私保護,未經同意在他人住宅、辦公室或私人聚會場所拍攝,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即使是在親友住家,也不能隨意拍照。
律師黃睦涵補充說明,住家特別是臥室區域屬於個人隱私範圍,未經同意拍照的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要求刪除照片。但當事人需證明權益受到損害才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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