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化名阿成的杜姓男子騎乘GoShare共享機車載友人行經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2段。巡邏員警目擊該男子駛入路肩未使用方向燈,隨即展開追緝。
根據法院調閱的密錄器畫面顯示,員警與杜男在路口對到眼後,杜男隨即撇頭違規直行。員警證詞指出,杜男抵達一間餐廳門口後,直接把機車丟下不管後座乘客,衝進餐廳拿起桌上透明液體一飲而盡。員警上前要求配合酒測時,已聞到杜男身上有濃厚酒味。
杜男當場拒絕酒測,主張自己是進入餐廳後才飲用高粱酒,並無酒後駕車行為。他質疑警方在私人場域強行實施攔查程序不當,且餐廳當時已打烊,員警既未鳴笛也未開啟巡邏燈就要求酒測。
台南市交通局依拒測及騎乘租賃車輛加重二分之一等規定,裁罰杜男27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杜男不服裁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員警與杜男素不相識,無須冒偽證風險做不實陳述,且證詞與密錄器影像相符。員警確實目擊杜男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上前攔查並要求酒測,過程並無違法疏失。
法官指出,杜男領有駕照應知相關規定,卻仍做出違規行為,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原處分裁處27萬元罰鍰並無不當。然而吊銷駕照及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等處分,因係交通局重新審查後增列裁決,違反行政訴訟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維持27萬元罰鍰,但撤銷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及參加道安講習的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由《品觀點》授權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