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5歲從事影視工作的徐姓男子因未依教召令準時報到,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該案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最終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並須在一年內向公庫繳納新台幣4萬元。
判決指出,徐男為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原應於2024年10月14日前往桃園市龍祥凌雲活動中心報到。教召令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其戶籍地,由其母親簽收後轉交通知。徐男隨後於10月9日向後備指揮部提出航空公司電子機票影本,申請免召,並獲准免除本次教召。
然而,徐男最終並未如期出境,導致原核准的免召事由消失。依規定,免召條件消滅後,當事人仍應依原定日期前往報到,但徐男卻未現身,且逾期兩日未補報。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核其出入境紀錄後,確認其從未離境,遂將相關資料移送檢方偵辦。
在偵查期間,徐男坦承未依規定報到,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包括遺失教召令切結書、免召申請書、機票影本及出入境紀錄等。法院審酌其初犯,且已認罪,未對軍事訓練造成重大影響,故予以緩刑處分,惟仍須繳納公庫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