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近日審結一起清潔隊員貪污案,時任北屯區清潔隊車輛班孫姓班長,因協助友人處理連鎖咖啡店營業廢棄物,讓業者省下5600元代處理費,雖未收取任何報酬,仍被依貪污圖利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孫男自1982年9月起擔任北屯區清潔隊車輛班班長,具公務員身分,負責督導並指派車輛班人員辦理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等業務,資歷長達43年。2023年3月至4月間,孫男接受賴姓友人委託,協助王姓連鎖咖啡店業者處理營業廢棄物。
孫男在這段期間內,指派不知情的呂姓與張姓隊員前往咖啡店,連續載運4趟紙咖啡杯、隔熱用紙套、吸管、咖啡渣、紙餐盒、餐巾紙、食品包裝塑膠袋等垃圾,並載往后里焚化爐或文山焚化爐傾倒。王姓業者因此獲取每趟免繳代處理費1400元,4趟共計5600元之利益。
檢方自查扣手機對話紀錄發現,賴女曾傳訊息給孫男稱「一天一大包,只有星期二、六收」、「孫班麻煩你了,這是我表嫂LINE給我的」,孫男則回覆「賴小姐,我會盡快處理」。全案經內部檢舉曝光後,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孫男。
檢方訊問時,孫男表示自1989年就擔任清潔隊班長,清楚咖啡店生產的紙杯等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清潔隊不得私下清運。他坦承受賴女委託才去幫王姓業者收廢棄物,沒有填寫任何申請資料或陳報,有2名隊員也曾質疑,但自己仍指示繼續幫忙收。
王姓業者也說,自己沒循正式管道請環保局代為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是透過親戚找上孫幫忙。賴女表示,王向她反應北屯清潔隊垃圾車不會經過咖啡店,後來孫告知被檢舉違法指示清潔隊員收垃圾,就要她拿水費通知單作為收運依據。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定孫男犯罪事實明確,但考量他於偵查中自白、未有犯罪所得,且圖利不法利益5600元未超過5萬元,2度依法減刑。法官同時考量孫男身為公務員理應奉公守法、不得徇私,最終依貪污中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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