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警員黃章傑、許哲維於近日晚間執行巡邏時,在巡簽章表時,發現一名機車騎士在路口右轉,見警後竟直接停在原地,行徑相當可疑,員警見狀上前盤查,豈料其散發濃厚酒味,隨即向其告知酒駕及拒測相關法令及權益,江男思考後仍選擇拒絕酒測。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4項及35條第9項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禁止其駕駛。
經了解,江男當晚在中山區與朋友聚餐喝酒後原欲返家,他雖搭乘多元計程車,但並未直接回家,而是在萬隆捷運站下車,騎乘先前停放在捷運站旁的機車,距離住家只剩一小段路,不料途中遭到警方攔查。江男事後表示懊悔,為了貪圖方便反而遭致嚴重後果。
文山第二分局呼籲,飲酒後不駕車,務必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等方式代步,保障自身及用路人的安全。警方亦提醒若拒絕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