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於今年3月6日中午12時許,開車衝撞廠區鐵捲門,造成毀損,並與警員發生激烈言語衝突,屏東地方法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趙記明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對此,趙記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核三廠於今年3月6日上午11時許發生火警,屏東縣消防局出動12車21人前往現場。但廠方在事故發生時,未向地方發出警報,引發趙記明強烈不滿。當日中午12時04分,趙記明駕車前往核三廠,要求進入廠內查看事故現場狀況。
核三廠簡姓公關經理以須依規定申請為由,婉拒趙記明進入,未料趙記明聽後情緒激動,當場以「你如果不讓我進去的話,我絕對撞」威脅。儘管現場駐守的保二總隊陳姓警員多次勸阻,趙記明仍於12時07分駕車衝撞廠區鐵捲門,造成毀損,並與警員發生激烈言語衝突,甚至要求警方放下槍枝。
事件發生後,趙記明於隔日三度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表示「對於撞核三廠大門的事件,請大家不要模仿,這是錯誤的示範,請大家見諒」。屏東地檢署偵結後,認為趙記明身為國家民意代表,應熟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核三廠駐守員警相關業務執掌,卻未在合乎法律前提下表達意見,且犯罪行為引發輿論譁然,對社會造成極大影響,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上刑度。
對於司法判決出爐,趙記明表示,當初如此激動,是因核三廠資訊不透明,不只1次火警,卻從未通報在地居民。他強調,火警發生在管制區內,若不是在管制區發生,他也不會這麼衝動,不過他也說尊重司法判決,並坦承自己做了很不好的示範,不會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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