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起交通違規案件,判決寧姓女駕駛敗訴,她不僅需繳納1200元罰鍰,還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法官認定,駕駛在降雨時使用雨刷卻未開啟頭燈,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定義務。
寧姓女駕駛今年4月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時,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遭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00元。寧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抗辯當下擋風玻璃只有輕微的水滴,且氣象資料顯示雨量為0毫米,現場其他車輛也沒開燈。
法官勘驗檢舉影片後發現,當時天色陰暗路面明顯潮濕,拍攝車輛的雨刷持續擺動,對向和同向的車輛大多都已亮起頭燈行駛,寧女也在行駛中開啟雨刷,但卻沒有開啟頭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遇「雨、霧、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法官強調,立法目的是為了提升車輛辨識度,保障整體交通安全,與駕駛自身視線無關。
法官進一步說明,氣象資料通常統計大範圍的概況,無法排除局部「微雨」或「毛毛雨」的情形,只要客觀上有降雨事實,就得依規定開啟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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