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12日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大幅收緊役男體位判定標準。修正草案將「體位區分標準表」從現行193項次刪減至180項次,替代役體位細分為A、B兩級,並調整身高、BMI值及多項疾病的體位判定基準,扁平足、脊椎側彎等過去常見的免役理由修法後將不適用。
國防部表示,相較新加坡、南韓等亞洲徵兵國家的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台灣役男免役率高達16%。國防部指出,考量醫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因此通盤檢討體位區分標準,以符合國家政策及兵役公平。
修正草案在BMI值方面,常備役體位維持現行16.5≦BMI≦32不變,但免役體位從現行標準大幅提高至BMI大於45才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為15≦BMI小於16.5或32小於BMI≦37.5,替代役體位B級為BMI小於15或37.5小於BMI≦45。
身高標準部分,常備役體位從現行158公分≦身高≦195公分,下修為身高≧150公分,並刪除最高限制。145公分≦身高≦149公分者判定為替代役A級,身高≦144公分者才屬免役體位。
修正草案也調整多項疾病的體位判定標準。扁平足部分,過去足弓角大於168度者皆為免役,修法後刪除此規定,改判定為替代役體位A級。常備役體位則從足弓角小於等於165度,放寬為小於等於168度。空凹足Hibb's角度大於90度者、重度拇趾內外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畸形足有礙穿軍鞋者、先天性或後天性無甲症等,則判定為替代役體位B級。
脊椎側彎方面,過去脊椎側彎逾25度、經手術治療、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且神經功能檢查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等人,皆為免役體位。修法後,僅列「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才屬免役。凡未具前述兩項條件的脊椎側彎逾25度者皆需服替代役,並再依不同標準細分為A、B兩級。修正草案另新增經手術治療未滿1年者為「體位未定」。
椎間盤突出症的判定標準也有調整。過去被判定有椎間盤突出症不需服常備役,修法改為經治療後,神經功能檢查的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或脊髓病變者需服常備役。僅經治療且持身心障礙證明者才達免役標準,其餘則區分為替代役體位A級、B級。
高血壓判定部分,修法通過後,輕度高血壓仍列為常備役體位。中度、重度高血壓經治療且無實質器官病變者,各別列為替代役體位A級、B級,且應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免役體位則需依高血壓合併器官病變及後遺症判定。
修正草案列出五項修正要點,包括修正「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及「肺功能檢查作業」。修正草案增訂運動功能應依體位區分表的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體位區分標準表所稱的「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
修正草案也增訂體位的判定,應以體檢或複檢時的健康狀況及功能障礙對服役能力影響為準,例如提供符合該病症專科別的診斷證明書、病例等相關佐證資料。若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的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證明文件的效期必須超過1年。
因應1年期義務役,修正草案將體檢或複檢時體位未定者的治療觀察期從6個月修正為1年。修正草案增訂未屆滿1年者,如其復原情形良好,檢附佐證資料已達常備役體位,得依役男意願提前安排複檢。修正草案另增列體檢複驗「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的體位判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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