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一處砂石廠被查出長期以暗管偷排含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的泥漿廢污水,污染灌溉渠道並流入海洋,嚴重危害河川生態與民眾健康長達5年。桃園地檢署接獲情資後攜手環警組成專案小組長期蒐證,陸續搜索砂石廠劉姓負責人、曾姓運輸業者等24人,今(16)日偵結起訴,並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同時聲請沒收高達12億元的不法所得。
劉姓被告經營之砂石廠僅領有廢水貯留許可,卻利用深夜時段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高濃度泥漿廢水,經環檢警長期監控及調查後發現,劉姓被告等人自109年10月起,將該砂石廠從事土石加工業務過程中產生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及非法向曾姓運輸業者等人收取之收受高含水率廢泥漿,沿砂石廠私自裝設之暗管,繞流排放至砂石廠外溝渠,並順著溝渠將泥漿廢污水排至下游出海口。曾姓運輸業者等人為牟取非法清除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鉅額利益,於112年10月至114年7月間,自台北市及新北市公共及民間工程建案載收連續壁皂土並載運至該砂石廠傾倒處理。
此案經專案小組長期蒐證,多次動員人力在砂石廠外監控未果,於114年8月17日晚間,檢察官再率同專案小組在廠外埋伏監控守候,最終於同日晚間11時許,查得砂石廠正在排放廢污水,旋即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砂石廠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其於夜間非法排放廢污水,後續再執行3波搜索,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劉姓被告等13人獲准,並查扣砂石廠之機具、車輛18台、曾姓運輸業者之曳引車13台及金融帳戶存款共計5443萬1911元。
桃檢表示,經環檢警偵辦劉姓被告等24人非法繞流排放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泥漿廢污水案,認定劉姓被告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1款、第2款、第1項之無排放許可繞流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事業場所之負責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等罪嫌,於今日起訴移審,並考量劉姓被告等人已長達5年期間使用暗管偷排大量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污泥及廢水至廠外,完全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及國人對於環境愛護之苦心,將原本企業應支出之成本轉嫁社會民眾,且排放之廢污水沿灌溉渠道流入海洋,戕害河川及海洋生態,影響民眾健康,對於河川水質、生態保育、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之危害均屬非輕,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2億餘元之不法所得。
桃檢強調,環保犯罪之查緝實屬不易,若非聯合檢、警、調、環等不同領域之專業機關,長期投入心力契而不捨進行蒐證及監控,當無法順利查獲,打擊環保犯罪。呼籲民眾見有不法環保犯罪,請踴躍檢舉。本署會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共同守護台灣美好環境。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蘆竹砂石廠暗管偷排污水5年狂撈12億 桃檢起訴24人請求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