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有一對夫妻結婚超過五十年,丈夫長期在外經商,累積了相當可觀的財產,而妻子則選擇留在家中,照顧家庭與子女,成為丈夫能無後顧之憂拚事業的重要後盾。然而,隨著時間拉長與生活重心分離,兩人的感情逐漸出現裂痕。約二十年前,妻子以身體狀況不佳為由,開始與丈夫分居,之後雙方正式離婚。離婚後,妻子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主張依民法規定,丈夫應將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分配給她。
但法院的判決,卻出乎不少人意料。法官認定,妻子僅能取得雙方財產差額的三分之一,而非一般認知中的二分之一。這樣的結果,難免讓人疑惑:民法不是明文規定,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嗎?為什麼法院會做出不同的判斷?
確實,在夫妻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先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等項目後,再就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也就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二分之一給另一方。
然而,原則平均並不代表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機械式地對半分。本案中,法院特別注意到,這段婚姻雖然維持了五十多年,但妻子在後面將近二十年的時間裡,與丈夫長期分居,未再實際參與家庭生活與共同經營。也就是說,儘管妻子在婚姻前半段,確實為家庭付出了三十多年,扮演了關鍵而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在婚姻後段,雙方的共同生活與互相扶持,實際上已經中斷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樣的事實,成為法院在衡量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的重要依據。
這樣的判斷,其實也呼應了立法院修法後,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所強調的精神。過去在實務上,剩餘財產分配往往過度著眼於誰賺得多、誰名下財產多,卻容易忽略婚姻中實際存在的分工現實。一方在外工作賺錢,另一方在家處理家務、照顧子女,雖然未直接創造金錢收入,卻同樣是在為家庭付出勞力與心力,這些無形貢獻不該被視而不見。
因此,修法後的民法,也明確要求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時,應一併考量家務勞動、子女照護、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情形,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換句話說,家務勞動本身就是對婚姻的重要貢獻,並不因為沒有薪水而失去價值;但反過來看,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後期,已長時間未再實際參與家庭生活或共同經營,法院自然也可能依具體情形,調整分配比例,而非一律對半。
回到本案,法院並非否定妻子早年對家庭的付出,而是綜合整體婚姻歷程後,認為雙方在後期的共同生活基礎已大幅減弱,因此認定僅給付財產差額的三分之一,較符合公平原則。
這類案例在修法後其實並不罕見。法院不再只用冰冷的數字來計算婚姻,而是試圖從實際生活中,衡量夫妻雙方在不同階段對家庭的真實付出。畢竟,在婚姻裡,外出工作有其辛勞,持家照顧同樣需要付出心力,唯有全面看待這些貢獻,才能讓剩餘財產分配真正回歸「公平」二字,而這,也正是未來實務判斷時最關鍵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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