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因生病,今(18日)稍早未能如期到推事庭出庭。不過,其代表律師在庭上披露,黃明志的尿液檢驗結果對毒品呈陰性反應,並指出在此情況下,控方極有可能撤回吸毒指控。
綜合大馬媒體報導,現年42歲的黃明志於10月24日,在吉隆坡2個不同的推事庭,分別被控1項持有毒品罪及1項吸毒罪,惟他在2項控狀下皆否認有罪。其中,吸毒罪案件今在第三刑事推事庭開庭時,其代表律師鄭清豐告知推事阿倫佐蒂,黃明志因身體不適,未能親自出庭。
鄭清豐向法庭表示,其當事人的保證人已提交黃明志的病假證明與醫藥報告,並將相關文件呈交給推事存檔。隨後,主控官薇維阿絲妮塔副檢察司告知推事,控方已取得與該案件相關的檢驗報告,因此申請將案件擇期再次開庭。
鄭清豐在庭上進一步指出,他已獲控方告知,黃明志的尿液檢驗報告結果顯示為陰性,並據此向推事建議,將案件安排於其當事人病假結束後,即下週一(22日)再度開庭。推事阿倫佐蒂批准有關申請。
鄭清豐在庭外接受媒體詢問時解釋,尿檢結果對毒品呈陰性,意味著吸毒指控在法律上難以成立,因此他認為控方極可能在後續程序中撤回相關控罪。
根據控狀內容,黃明志被指於10月22日傍晚約7時15分,在吉隆坡金馬警區總部毒品罪案調查組辦公室的廁所內接受尿檢後,被指體內含有安非他命、冰毒、K他命及四氫大麻酚(THC)的毒品成分,因而被控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條文。
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並可被判接受為期不少於2年但不超過3年的監督。在此案中,推事阿倫佐蒂早前已批准黃明志以2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此外,黃明志亦於10月24日,在第一刑事推事庭面對另1項持有毒品罪指控。當時,在法庭通譯員宣讀控狀後,他在推事阿蒂嘉面前否認犯罪。
根據控狀,黃明志被指於10月22日下午約4時30分,在吉隆坡悅榕莊酒店的1間客房內,擁有5.12克疑似搖頭丸的毒品,涉嫌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9A(1)條文下被判刑。
若該項控罪成立,黃明志將面臨不少於2年但不超過5年的監禁刑罰,以及不少於3下但不超過9下的鞭笞。推事當時同樣批准他以2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候審,並擇定該案於今日過堂。然而,截至今早9時40分,第一刑事推事庭仍未正式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