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榛嚴
因助理費涉嫌貪汙案被停職一年多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見圖),二審由有罪判刑七年多大逆轉為無罪,本月18日愉悅、如釋重負的到新竹市政府復職上班,這件事是否公職人員助理費案除罪化的一個判例?替多年來助理費的使用能有一個解套、明朗化也不錯!
12月16日,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項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的判決:停職一年多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原先因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貪污罪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在上訴後的二審中貪污部分被撤銷,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認定她並無貪污不法,遂可依法申請復職。高虹安立即表態盡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工作崗位。
這件案子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它牽動了一項廣泛爭議:「公職人員助理費的性質究竟是什麼?助理費使用的邊界如何釐清?」而這次二審的判決在實務見解上可能開出一個新的方向。
一、從一審到二審:判決理由與法律界的反應
一審的認定:在一審中,法院認定高虹安涉嫌於立委任內與助理共謀,虛報或浮報助理薪資與加班費、詐領助理費等補助,屬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因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被判重刑。該判決也導致她依《地方制度法》被停職市長職務。
二審法院則採取了不同的法律立場。判決指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與相關立法沿革,助理費本質上屬於立委的一種補助費,性質上屬於「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法院認為這種補助帶有相當運用彈性,因此不符合傳統理解的「公款挪用」意義,故在貪污要件上不能成立,撤銷了貪污罪部分。二審只就「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部分判刑。
二、這是「除罪化」的判例嗎?解讀與爭議
不少論者與社會觀察者在看到這個結果時,都會提出一個問題:「這是否等於助理費案的『除罪化』判例?」答案不能簡單一言以蔽之:
1. 判決理由是法官解釋上的轉向,但並非立法明文除罪
這次二審的核心,在於法院對助理費的法律性質作出了不同於過往慣常見解:認定助理費屬補助費性質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公款」,因此不符合貪污故意要件。《貪污治罪條例》要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要件,但如果資金的性質不是公款,而是有彈性運用的補助費,則構成要件可能未成立。
然而,這仍然是司法在案件中的法律解釋與適用,而非立法機關明文修改法律後的除罪化。換句話說,如果未來其他法院或最高法院採取不同見解,這個二審判決不一定能成為普遍的法理規範。法院見解有其參考價值,但並不等同於法律除罪化的立法效力。
2. 法界對判決的爭議與批評
法律界有聲音指出,傳統上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裁判見解,長期認定民代助理費是公款,而非彈性補助,這與高虹安二審的見解有差異。批評者認為這可能造成「裁判標準不一」、「法律適用不穩定」,甚至是「鼓勵利用助理費套利」的負面誘因。
換言之,二審判決並沒有釐清助理費使用的紅線在哪裡——浮報或不當運用仍然可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只是定罪要件與罪名的界定出現變化。有議員與評論認為本質仍是錯誤行為,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司法定位。
三、助理費使用與未來趨勢的幾點觀察
1. 制度規範仍待補強
這起案件突顯出台灣立委助理費制度在規範上的模糊地帶。現行制度雖有編列與使用機制,但對於合理使用邊界、公費助理薪資與加班費計算等細節,缺乏明確的法律或行政指引。若未來繼續由法院在個案中彈性裁量,勢必引發更多爭議。
2. 立法與司法需更清楚的分工
如果社會認為助理費不應被視為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範圍,那麼由立法機關提前明文化解釋、明確界定利益使用界限與責任義務是必要的。否則司法在個案中自行擴大或縮小法律解釋空間,很容易造成法不明、裁判不一的困境。
3. 此案能否成為廣義政策變動的契機?
部分政治勢力已在討論與推動所謂「助理費除罪化」修法方向,認為立委助理費應該屬於彈性補助,不應以貪污罪論處。高虹安的二審判決在某種程度上,被部分支持者視為司法先行實現某種政策理念的測試場,但這是否會因為最高法院的最終見解、或是未來立法院的修法而正式成為制度,仍未可知。(照片翻攝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