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永和區開設補習班的范姓男子,將數位相機架設在廁所門上,偷拍女童如廁時裸露下體的性影像,又強制猥褻女童,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罪判范男應執行徒刑9年2月,檢察官及范男均上訴;高院今(18)日更一審以范男犯7罪,撤銷原判決改判,量刑則仍是9年2月。可上訴。
范姓男子自103年間在新北市永和區開設補習班,負責對外招生、授課等業務,范男自111年11月起,在補習班的廁所門上裝設數位相機,偷拍3名女童如廁時裸露下體的性影像。
范男於113年1月25日下午某時許,在補習班內,不顧12歲女童以腳推開范男的腳一次表示拒絕之情形下,以手撫摸方式,隔著女童內褲撫摸其陰部,對女童強制猥褻1次得逞,還偷拍這名女童如廁。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定范男有6項犯罪行為,其中5個犯罪行為各判刑7年1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應執行徒刑9年2月。被告及檢方都上訴二審後,加重改判為10年徒刑,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被告於更一審時就強制猥褻部分坦承犯行,原審未及審酌,但是被告對未滿14歲之女童犯強制猥褻罪之法定本刑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據女童母親陳稱其女係智力邊緣之人,被告不顧女童弟弟同在教室, 竟對女童為強制猥褻行為,不宜輕恕,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量刑確有過輕致罪刑不相當之不當。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予以撤銷改判徒刑5年6月。
合議庭認為,被告因一己私慾,利用開設補習班之便,於被害兒童、少年如廁不知情之際,拍攝其等之性影像,且對被害人少年為強制猥褻行為,致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創,嚴重影響被害人之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並致被害人家屬受有精神上損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甚鉅,暨被害人家屬於更一審均表示被告犯行惡劣,請求從重量刑等情形,兼衡被告之素行、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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