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某國中日前發生一起校園受傷意外。根據法院調查,當時一名女學生正與另一名女同學在學校體育館球場上架設羽球網,準備進行體育課程。
事發經過顯示,一名男同學發現羽球拍放置在地上,隨即拾起準備練習。然而,該男同學在女學生尚未完成架設作業、仍在球網附近活動的情況下,急於發球練打,揮拍時不慎擊中其中一名女學生的臉部。
受害女學生當場受傷,經送醫檢查後,醫師診斷其嘴唇有嚴重撕裂傷,右側門牙因強烈撞擊而斷裂。女學生家長認為孩子在校正常上課卻無端受傷,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因此向男同學及其家長提出民事求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0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勘驗事發當時的監視器畫面。畫面清楚顯示,男同學並未依照規定站在羽球發球線外,反而站在發球線內、靠近球網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他在女學生尚未完成架設工作、仍位於危險區域時,即自行開始發球揮拍,最終導致這起意外發生。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男同學理應知道在揮拍前必須確認周遭環境安全,並等待同學撤離危險區域,但他疏於注意這項基本安全守則,具有明顯的過失責任。此外,由於男同學尚未成年,其母親依法負有監護與教養義務,卻未能有效防止孩子的危險行為發生,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在綜合考量受害女學生的實際醫療支出、精神損害程度,以及男同學的過失情節後,最終判決男同學與其母親須連帶賠償受害女學生7萬5520元。這項判決包含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目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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