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黃誌寬報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總統於今(115)年1月28日公布施行。修正條文增訂,無駕照身心障礙者,得以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且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免徵使用牌照稅,提供照顧身障者使用的車輛更具彈性,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修法前身障者需與二親等以內親屬相同戶籍,方能免徵使用牌照稅。此次修法考量到協助照護身障者的親屬,未必與身障者同戶籍,因此放寬規定,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只要車籍地與無駕照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也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讓免稅不再受戶籍限制。經統計,新規定施行後,新竹市約有653輛車符合資格,稅務局將主動輔導民眾申請,每年可減免使用牌照稅約480萬元。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小姐與持有身障證明且無駕照的父親同住同戶籍,名下2,000cc車輛載送父親往返醫院定期復健,車籍地也與戶籍地相同。近期因小孩就學考量,必須將戶籍地遷至他處,根據修正前規定,使用牌照稅免稅資格將自戶籍遷出日註銷,每年需繳納11,230元稅款。但在修法後,只要該車的「車籍地」仍與父親的「戶籍地」相同,且持續供身障的父親使用,即使戶籍遷出,仍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
稅務局補充,身障者本人所有之車輛,由稅務局主動核定免稅,無需申請;若以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車輛申請免稅,仍須主動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每位身障者以1輛車為限,提醒民眾越早申請,越早享有免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