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姓女子113年在捷運新埔站開往頂埔站的捷運列車上懷疑也在列車上、就讀高中的鄭姓少年跟蹤騷擾她,因此持美工刀砍殺,新北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4年6月;高院今(11)日撤銷原判決,改判王女徒刑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王女患有思覺失調症,於113年11月8日22時15分左右,前往台北捷運「新埔站」,搭乘210車次往「頂埔站」方向捷運列車。
在列車行駛中,王女於車廂第4節第3車廂見被害人鄭姓少年站在車廂右側側門旁。不料,王女竟在人潮眾多的列車中,因受思覺失 調症致幻聽的影響,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認為鄭姓少年是跟蹤騷擾她之人,於是決意反擊,取出其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揮砍鄭姓少年的頭部、頸部,致使鄭姓少年左臉、左頸、左耳、鼻子等部位受有傷害,同時造成該車次列車第1節至第6節車廂的民眾恐慌逃竄,並有王姓、及2名蔡姓乘客在竄逃過程中受傷,經鄭姓少年奮力抵抗,且民眾上前協助壓制王女,始未將鄭姓少年殺害而未遂。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事證,認定被告王靖絲犯刑法殺人未遂罪、妨害鐵路事業罪,以及大眾捷運法的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功能正 常運作罪,應從一重的殺人未遂罪處斷。
但是,因王女當時正受思覺失調症所致幻聽症狀的影響,為本件犯行之前,僅有 匆匆一瞥瞄向告訴人,實難認有機會判斷告訴人是否已經成年,所以檢察官主張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並不可採。
且王女於本案發生前處於長期與不存在之人對話,以及主觀上認為遭他人監 控、有人將對她不利的心理狀態,且先前曾誤認被跟蹤騷擾而向警局報案。經法院函請台大醫院進行鑑定,該院亦認為被告於犯罪行為時做選擇的能力與忍耐遲延的能力已有下降的情況。是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確有因精神疾病導致顯著減低的情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被告因幻聽,持刀攻擊素不相識的告訴人;在台北捷運板南線運量高峰期,於行駛中的列車上,持利刃攻擊告訴人致命部位,依告訴人之父所陳,告訴人的傷口雖已經復原,但在臉上留下疤痕,需要進行醫美處理。
更因王女持刀攻擊的是不特定人士,致使車廂及月台內民眾恐慌逃竄,直接導致3名旅客在逃跑過程中不幸受傷,癱瘓並危害捷運及月台的正常運轉,進而引發社會大眾的群體恐慌,被告犯罪手段惡劣、所生危害甚鉅。
再考量被告除本件犯行之外,並沒有任何的前科素行,犯後尚坦承犯行,因家庭經濟狀況才未能與告訴人、告發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述事發時從事電子零件業,獨居,有勞動能力及意願,家庭支持系統弱,社會復歸可能性不高,其罹患精神疾病更需要的是長期治療等一切情狀,改判徒刑7年。
此外,依據台大醫院的精神鑑定,被告仍常認為自己是否只是大腦被植入晶片, 多次提及她會考慮與精神科醫師討論停藥,可見被告對於她精神疾病需長期治療仍未有完整認知;兼以被告於看守所中經規則治療下,仍具有殘餘精神症狀、病識感不佳及暴力危險性。
合議庭審酌被告的醫囑順從性不佳且缺乏病識感,被告之母亦表示被告多年來未與家人聯繫,可見被告的家庭支持系統不足,無法期待家人可善盡監督保護功能,為確保被告得於刑的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可持續就醫治療,並避免因被告前述症狀對她個人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料的危害,故宣告被告於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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