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113年9月30日在新北地院前執行路檢勤務時,遭女毒蟲陳嘉瑩毒駕逃避盤查拖行殉職,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1)日宣判,陳嘉瑩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這起令人髮指的事件發生在9月30日深夜11時許,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率領同仁在新北地院前執行路檢勤務,劉宗鑫發現一輛銀灰色自小客車停在路邊形跡可疑,於是與另一名同事上前盤查。
過程中發現疑似毒品,陳嘉瑩卻拒絕下車接受調查,反而猛踩油門向前疾駛,劉宗鑫見狀伸出右手抓握陳嘉瑩之衣領、左手臂及駕駛座車窗玻璃,喝令陳嘉瑩下車,由於陳女先前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彈,不但沒有停車,反而以S型危險駕車之方式,沿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往三峽方向加速逃逸,
陳女並向左撞擊捷運施工護欄,致遭拖行之劉宗鑫後背撞擊護欄而墜落在地,陳女則駕駛本案車輛離開現場,劉宗鑫因此受有頭胸腹背部、四肢多處外傷骨折等傷害,經送往醫院急救,仍於到院前因多器官損傷出血而死亡。
國民法官認為,被害人穿著警察制服,對於違規停車以及車子牌照被註銷的被告,依法客氣的執行勤務,且在發現被告疑似持有毒品等物,而要被告下車時,被告不顧被害人的手還在本案車輛內,而以高速行駛的方式要擺脫被害人,在被害人仍盡責的執行勤務不願放手,被告竟起殺意,以高速衝撞撞擊路邊捷運施工護欄的方式,致盡忠職守的被害人受撞擊而死亡,此行為實可稱為「虐殺」。
足見被告視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無辜盡責,年僅30多歲的被害人枉死之外,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更令被害人2名大約2至5歲的幼女頓失父親,哭著要找父親;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殺人手段應予嚴譴。
同時,被告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被告對於醫師詢問回答略以:因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被告犯後並無悔意,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
國民法官認為,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被告對於與其素無恩怨的被害人合法執行公權力時,竟只為了自己逃逸,以前述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所長的被害人。顯見被告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被告係國中肄業,為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曾經擔任過店長與白牌計程車司機,但確因故負債累累;又被告有非常多次與施用或持有毒品有關前科,顯見其素行不佳。
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在量刑上亦無法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且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而其等在法庭上經常流淚痛哭,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理創傷。
國民法官兼衡生命之可貴,暨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死刑之意見,檢察官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告與辯護人表示判處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且檢察官就刑度所表示之上開意見,無法反應出被告行為的惡性以及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更無法反應出保障人民生命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冒著生命危險而被被告以此等手段結束生命的無奈。從而,本院綜合上情,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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