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在不動產交易高度金融化的時代,房屋早已不只是居住空間,更成為融資工具、資金槓桿與財務操作的載體。也正是在這樣的結構下,「提高契約價金以取得高額貸款、實際付款卻遠低於契約金額」的虛偽買賣,成為部分市場參與者心照不宣的操作手法。
而站在這條灰色地帶最前線的,往往不是銀行、不是真正獲利者,而是依法簽章、依法辦理登記的地政士。
高契約、低實付:一場從一開始就錯的交易
表面上,這類交易看似只是「價金灌水」,但實質上卻同時踩踏多條法律紅線。
買賣雙方以虛高的契約金額申請銀行貸款,讓金融機構誤以為擔保價值高於實際交易基礎;而私下卻僅支付部分價金,甚至以現金、不留紀錄的方式補足。這樣的行為,不僅涉及對銀行的詐欺風險,更在法律性質上構成「虛偽意思表示」。
從刑法角度觀之,買賣契約若明知內容不實,仍製作、使用,即有偽造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虞;從稅法角度看,未來出售時,買方若無法提出當初「足額支付」的證明,虛高的取得成本將無法被稅捐機關認列,反而導致房地合一稅大幅增加。
這是一場從簽約那一刻起,就同時埋下刑責與稅務炸彈的交易。
諷刺的是:真正承擔刑責風險的,未必是獲利者
在這類案件中,真正希望灌水價金的,往往是資金需求者;真正提供貸款審核的,是金融機構;真正收取稅捐的,是國家。
但一旦交易曝光,最先被追究責任的,卻往往是「明知不實仍辦理」的地政士。
原因很簡單:
地政士是文件的製作者、流程的完成者、專業身分的背書者。
當地政士在簽約當時已知悉「契約價金並非實際支付金額」,卻仍協助製作、送件,法律上即難以主張「不知情」。在刑責認定上,這樣的地政士,極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這正是地政士執業中最殘酷的現實:
知道,就有罪;不知道,又被質疑失職。
「大家都這樣做」不是免責理由
在實務現場,地政士最常聽到的說法是:「大家都這樣做」、「只是為了好貸款」、「反正以後補齊就好」。
但法律從不承認「市場慣例」作為違法的正當化理由。
一份明知不實的買賣契約,即便雙方合意,即便沒有即時損害發生,只要具備對外使用性,就已侵害交易安全與公信制度。地政登記制度、金融授信制度,正是建立在「文件真實性」之上,一旦容許專業者協助造假,整個制度的可信度便會被掏空。
地政士若在此時選擇妥協,不只是承接一件案子,而是將自己推向刑事風險的第一線。
房地合一稅的反噬:虛高成本,換來更重稅負
更諷刺的是,許多當事人以為提高契約價金,是為了「未來節稅」,實際結果卻往往完全相反。
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出售時須提出取得成本的支付證明。若當初契約價金為一千萬元,但實際僅支付八百萬元,且無法提出其餘二百萬元的金流證明,稅捐機關將不認列該部分成本。
結果是什麼?
帳面上成本虛高,實際上卻無法認列;
應稅所得反而被放大,稅負比正常交易更重。
當初為了多貸款而造假的行為,最終反噬成為沉重的稅務懲罰,而地政士,卻可能早已因刑案纏身,無法全身而退。
地政士的底線,應該畫在哪裡?
在這樣的結構下,地政士並非沒有選擇,只是每一個選擇都伴隨代價。
拒絕承辦,可能流失客戶;
承辦下去,卻可能賠上執照與自由。
但從法治角度而言,底線其實並不模糊:
只要明知契約內容不實,就不應辦理。
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最低限度的法律自保。
地政士不是融資顧問,更不是造假工程師。協助交易完成的前提,應該是「交易本身真實存在」。一旦交易的核心要件『價金』已被掏空,剩下的只是一場制度性的欺騙。
制度反思:不能只把風險丟給地政士
然而,單純要求地政士「潔身自愛」,並不足以解決問題。
若銀行的授信審查只看契約、不查金流;
若市場對灌水價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若主管機關只在事後追究最前線專業者的責任;
那麼,地政士永遠都會被推到制度的避雷針位置。
真正的改革,應該包括:
強化金流與授信的實質審查、
明確拒辦虛偽交易的行政指引、
以及對拒絕違法案件之專業者,給予制度性的支援。
結語:一張不實契約,代價不該由地政士獨扛
虛偽買賣,從來不是聰明的財務操作,而是一場高風險的制度賭博。它可能換來一時的資金寬鬆,卻同時埋下刑責、稅負與信用崩壞的連鎖後果。
地政士若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選擇配合,法律自然不會寬貸;但更值得社會反思的是,為何制度總是讓最不該造假的專業者,站在最容易被定罪的位置?
當守法比妥協更困難,當拒絕違法比承辦案件更昂貴,這樣的制度,本身就已經出現了問題。
地政士需要的,不只是道德呼籲,而是一條可以安心站立、不必踩線求生的專業底線。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