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徐姓男子駕駛小客車停在路旁突然開啟車門,將後方直行的莊姓騎士擊落,造成莊姓騎士創傷性顱內出血,恐成為植物人,新竹地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徐男徒刑8月;上訴二審後,徐男以20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高院合議庭審理後,駁回檢察官及徐男上訴,但是宣告緩刑4年,並須依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定讞。
徐男是於113年5月14日16時59分,駕駛自小客車停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667號旁東向車道路肩時,貿然於17時自駕駛座開啟車門,適有莊姓騎士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而來,因閃避不及即撞上車門,致被害人因而受有創傷性顱內 出血之傷害,迄今仍意識不清而住院接受治療中,其治癒恢復意識之可能性極低。
新竹地院審理後,確認徐男犯行,但因徐男與被害人家屬間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因此判徒8月。檢察官及徐男均為量刑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符合自首要件;原審已審酌被告未注意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肇事,致被害人因而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目前仍意識不清,其治癒恢復意識之可能性極低等情;兼衡被告為肇事原因、被害人則無肇事因素,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已於本院達成和解情形等節。
本案為過失偶發之事故,考量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現職收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合議庭認為,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上訴後已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代理人亦表示:被害人及家屬等同意給予被告緩刑附和解條件之自新機會等語,本院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且配合被告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和解分期賠償之情況,宣告緩刑4年,併諭知被告應依賠償內容履行,列為緩刑條件,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徐男允諾給付被害人及其父、母共新台幣2000萬元,含先前已給付之汽車強制責任險200萬元,餘款1800萬元,於115年2月2日當庭給付20萬元、115年 3月30日前給付1500萬元、115年6月30日前給付90萬元、115年11月30日前給付100萬元、116年6月30日前給付90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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