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門前招牌去年7月20日晚間遭人丟擲雞蛋案,儘管犯案的2人辯稱指中央黨部應是公共場所,台北地院今(4日)宣判,分別將2人判處拘役50日以及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李男與洪姓友人於去年7月20日參與台灣民眾黨20日於台北市北平東路的「民主起義!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集會活動;李男因不滿民主進步黨,策劃當天赴北平東路上某大樓的10樓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砸雞蛋,並拍攝影片上傳到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其中李男身分曾在2024年經海選出任民眾黨林口黨部副主任。
北檢認定該大樓為商辦大樓,開放給辦公、洽商、上課民眾進出,保全會對外來人員確認來意並通報欲前往樓層確認才會放行,並不是可自由進出的公共場所,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將2人起訴。
儘管審判過程中,2人辯稱地下室是公共停車場,駕車進入即可自由進出該大樓,且到達10樓後只短暫停留於梯廳,砸蛋是為了表達抗議,未造成毀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但法官認為,2人犯案前已被保全、員警當面告誡該區為管制區,仍執意前往,並非不知情或「誤認」,認定有罪,李、洪各量處拘役50日、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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