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最近有一起新聞涉及法官、法官助理與律師等法律相關人士,一名男法官與法官助理發生婚外情,導致身為律師的前夫氣得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二人連帶賠償,不過這個新聞引起不少人好奇的是,既然都提到是前夫了,為什麼離婚後還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呢?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時效又該如何計算呢?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基礎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當配偶一方與他人發生超出一般社交範圍的親密交往,像是孤男寡女過夜、親密曖昧對話,導致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安定」受到破壞,就會被認定是構成侵害配偶權。
然而有許多民眾誤以為離婚就等於過去的事情皆不再算數,但法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獨立於婚姻狀態之外的,即使雙方已經協議離婚,若前配偶在先前婚姻關係存續時有與他人婚內出軌,而該行為已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損害,那麼受害者在法律上仍保有求償的權利。
在開頭的案例中,律師之所以在離婚後仍能夠提告,是因為他主張的侵害事實發生於離婚前,該段外遇期間即便雙方感情名存實亡,法律上仍處於夫妻關係,因此法官與法官助理若在此期間有出現交往或是過夜等行為,理論上確實構成了對當時婚姻關係的侵害。
另外,關於時效問題,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意味著這位遭到出軌的律師在知情後的兩年內,都是有權利對這段期間的侵害行為提出告訴的。
所以,離婚並不等於對過去婚內外遇行為的免死金牌,只要證據確鑿,配偶權遭受侵害的一方仍可以在離婚後提告,因為在過去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配偶權確實是有受到侵害的,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抹滅這樣的事實,因此大家千萬別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已經離婚就不用為了過去做出的錯事負責,只要證據確鑿,受害的一方仍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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