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屋主換人當,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記得重新提出申請喔!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因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自去年(114年)期上路,產生重大變革,不僅房屋稅由原按月課徵改為按年期課徵,向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所載之納稅義務人核課當年期(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而且針對自住用房屋之定義,新增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之基本規定如下: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會認為「我自已在住的房屋為什麼不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顯然是誤解「自住」定義,或忽略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變更以後,無論您是買賣、受贈、繼承或其他原因取得,如果仍符合房屋稅自住稅率的條件,還是要在當年期開徵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尤其是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房屋,鄉親特別容易忽略,因所有權人已變更,無法延續原本的自住優惠,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土地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也是一樣,要以新所有權人名義重新申請,符合相關要件,才能恢復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說明,父親持有自住用房屋有兒子設立戶籍,符合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規定,嗣後父親去世,房屋由兒子繼承取得,雖然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件仍然符合,但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兒子,所以還是要在當年期開徵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如有房屋稅問題請洽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311、317,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