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新開放商業區及公設地得申設攤販集中區並納管
民報
2015-12-01 00:00
中市已經「空窗」三年的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經市府重擬「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1)日由市議會審議通過,內容包括開放商業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攤販集中區,並降低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門檻、新申請案同意書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許可設置年限延長至6年,以及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市府經發局指出,該自治條例的制定,除參考全國其他縣市攤販自治條例制定原則及作法,更納入檢討台中歷年攤販管理經驗及困境,最終以「攤販集中區」模式作為攤販管理的基礎,排除個別攤販的申請和核准。
此次法規會主要修正內容將「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數量,由60家以上改為45家以上,降低原有申請門檻;新申請案同意書部分,修正為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則免取得,可減輕攤販取得同意書之難度;許可設置年限則由3年延長至6年;至於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未來道路範圍內,既有存在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販區,以及道路範圍外,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等土地,均可依法提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市府將籌組審查小組,針對交通、環保、衛生、公安等部分進行嚴格審查;此外,設置地點鄰近住店家同意書、道路範圍內應繳納使用規費等公平正義措施,也均已納入自治條例內予以規範。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重要的民生法令,賦予攤販能申請成立攤販集中區,市府透過審查許可制方式,讓攤販得以納入市府輔導與管理,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的措施,提升台中攤販素質,改善攤販聚集營業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期許藉此建立國際級觀光攤販市集的新面貌。
據了解,市府制定及市議會所通過新的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中以開放「商業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設攤販集中區,對現有都市土地利用影響至大,好處是活化土地利用,缺點是可能造成全市各地攤販雲集,影響正常商業經營與市容環境交通的管理。
另外,新通過的自治條例,亦規定現有路外(商業區及公設地)新攤販集中區,應於條例生效後一年內申請許可,違者處負責人5至1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其包括水湳經貿、旱溪及龍富三處均屬之。而市府列管有案的七處攤販集中區,包括中華路丶逢甲夜市丶昌平丶華美丶金谷丶民意丶棃山等,亦應於原許可到期後一年內申設。至於忠孝路夜市非屬列管區,受3年落日條款規範,逾期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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