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萬事莫如和平移轉政權急

【專文】萬事莫如和平移轉政權急

民報 2016-01-18 00:00

美國國務院在祝賀蔡英文當選的新聞聲明特別提及,「我們期許馬政府和新政府積極合作,以確保順利移轉(權力)並且持續促進這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這話放在美國總統權力移轉的歷史脈絡中才能看出其弦外之音。現在新總統和國會同時選出,馬總統選後第一時間表態邀民進黨組閣,毛內閣也堅持總辭,「死也不要留下來」。勉強湊合三個多月的過度內閣不僅曲解憲法精神,而且可能干擾政權移轉。
政權移轉扣人心弦,美國有例可循。1933年「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通過之前,美國總統選舉日和就職日之間長達4個月。這在美國開國之初,鐵路尚未發達或許有必要。但當國家面對重大危機時,無論是跛鴨國會或跛鴨總統都無法有效處理國政,美國憲法第20修正案乃特別將總統與副總統的就職日由3月4日提前到1月20日,縮短跛鴨總統仍然執掌國政的時間一個半月,避免過去林肯總統和羅斯福總統必須枯等,國政空轉四個月的憾事再度發生。即令如此,歷來美國總統的權力移轉仍然帶來很大的憲政問題,例如美國前總統柯林頓(Clinton) 在2000-2001年卸任、政權移轉之前,仍然忙於任命法官、簽署條約、好像在競選一樣到處發表演說、發佈行政命令、廢止在他第一任任期內簽署的陽光法案、收取政治獻金、密集接受訪問、發佈234個特赦、將他的政敵免職、對他自己的司法案件進行認罪協商、中傷他的繼任者(布希)、安排和他有裙帶關係的人作為黨主席,並且在一系列演說中表示,他還會繼續活躍於政壇。在著名的違憲審查案例Marbury v. Madison中,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總統企圖在卸任前午夜任命聯邦法官威廉馬伯瑞(William Marbury),繼任的湯姆斯傑福遜(Thomas Jefferson)總統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森(James Madison)拒絕買單、交出法官的任命狀。這才開啟違憲審查的先河。因此論者認為,「從卸任總統和平移轉權力至繼任總統手上向來皆是美國民主扣人心弦的戲碼。」而這些問題同樣有可能出現在馬總統與蔡總統的權力移轉。
閣揆任命權為現任總統所有,國會只有監督和倒閣權。1997年李登輝結合民進黨主席許信良進行第4次修憲,仿效法國第五共和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第五共和將總統視為憲政的穩定中心,賦予總統解散國會權,強化內閣的穩定性。法國總統戴高樂的貝約演說即表明,總統必須有權組織他的政府,總統任命總理無須國會同意,也無須事前取得國會的信任。總統對總理的信任即是其權力的來源。儘管解釋上有爭議,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總理以其政綱向議會提出責任問題,並未強迫政府在組閣之際提出其政綱,經議會信任投票。實際上也不是每一任政府在就任前,皆會向議會提出政綱,尋求議會授權。主流見解認為,總統任命總理後,即推定取得議會信任,除非議會依法國憲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發動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必須獲得議會半數以上議員支持才能通過,這樣有助於政府的穩定。法國歷史上僅有1962年龐必杜政府被成功倒閣,但隨後解散國會改選取使得戴高樂成功地透過公投引進總統直選,並且在國會取得穩定多數支持,龐必杜班師回朝。反之,若政府主動尋求議會信任投票,法國憲法第49條第1項並未規定通過門檻,只要出席國會議員相對多數反對,政府就無法取得信任。因此當總統任命的總理無法成功掌握國會多數支持時,會避免主動尋求議會信任。
李登輝既然把李、郝關係比擬成法國第五共和的共治,進一步仿效法國共和強化總統權力,顯的順理成章。然與法國第五共和不同,97修憲後總統不得主動解散立法院。唯有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投票),迫使行政院長辭職後,總統才能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宣告解散立法院,即所謂消極解散國會權。自此總統取得單獨任、免行政院長的權力,釋字419不再適用。
自2000年至2008年阿扁執政,民進黨從未在國會取得絕對多數。國民黨一直主張,阿扁必須依照所謂法國第五共和精神,任命國民黨立法院多數支持的閣揆,形成所謂換軌。然立法院一直不敢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投票,且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除唐飛外,阿扁皆任命民進黨籍閣揆。此坐實湯德宗大法官見解,台灣的憲政體制乃「形似半總統制的實質總統制」。阿扁執政時期更像是美國總統制下的分裂政府。總統一直都是行政權的中心。
釋字627明白揭示,任命行政院長及其他官員屬於總統權限,大多數人民的認知也是如此。連朱立倫敗選感言也不經意透露這點共識,因為他總統選舉慘敗,「失去中央執政,再失去國會多數,這是國民黨史無前例的巨變。」在520之前,要任命誰當閣揆仍是馬總統職權,國會改選僅為總統應考量要素之一,而非唯一決定性要素。問題是,馬總統為何要在這時候拋出這個議題?
馬總統過去做不到二線總統,現在如何可能。國民黨在2008年贏得國會壓倒性勝利,黨內外多有呼籲國民黨提前組閣,阿扁不願配合。國民黨也不發動倒閣,形同默認阿扁總統組閣權。馬總統2008獲得壓倒性勝利後,為合理化過去國民黨在立法院多數一直不敢發動倒閣,乃以二線總統自居,以符合他誤認的雙首長制,製造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權力的假象。事實證明不可行,馬總統不僅事必躬親,甚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還假託所謂總統院際調解權(憲法第44條),向馬總統報告偵察中的案件。如果馬總統過去對同黨的行政院都沒辦法謹守二線,試問現在又如何可能尊重民進黨當家的行政院?
總統職權不可讓渡,多數黨組閣也一樣。依照釋字627號見解,馬總統仍擁「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前述美國總統柯林頓卸任前所做過的爭議事件,馬總統都可以透過上述權力複製,沒有任何一項權力會因為任命民進黨籍的行政院長而消失。
選前蔡英文公開呼籲,馬總統若有意實施所謂雙首長制,應該由馬總統親自聲明,而非透過國民黨候選人放話。在520之前蔡英文在憲法上都只是人民而已,選後馬總統突然再提雙首長制,無論任命哪一個民進黨籍的行政院長,這個過渡內閣仍然必須向馬總統報告,行政院長不過是國家安全會議的一員而已(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和蔡英文在憲法上沒有任何關係,實際上則難擺脫民進黨的影響。這個過渡內閣和馬總統、蔡總統以及立法院之間的關係既然難以釐清,人民要找誰問責?一個權責不清、自顧不暇的內閣如何協助總統移轉權力?
舊政府應配合新政府。美國經驗顯示,新總統百日新政能否耳目一新,取決於有無充分準備,能否順利移轉權力。歐巴馬政府在金融海嘯中接班,即刻上手,不僅受益於美國1963年制訂的「總統(權力)移轉法案」及相關法制,歐巴馬團隊縝密規劃,以及布希政府配合也相當關鍵。馬政府若有意建立慣例,應該配合新政府團隊步驟,而不是給新政府出難題。萬事莫如和平移轉政權急,新政府首要之務應該是制訂台灣版「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擬定施政目標與順序,過渡時期與新國會密切合作。透過法制和平移轉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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