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消防局接獲民眾報警說在民宅內巷子內有一台車冒出白煙疑似起火,警消馬上趕往現場,確認車子冒出白煙,用手觸摸車子後發現溫度過高,明顯車子內已經起火,因看不清車子裡面是否有人,消防人員決定破窗搶救,破窗後發現車內沒人,但的確車子內起火,推判是菸蒂未熄滅所造成,警消也通知車主大華到現場,大華看到自己的愛車的模樣,氣的揚言要提告警消。
Q:警消破窗搶救是否有刑事上責任?
A:依當時情形,大華的車子可以明顯看出裡面起火,若不立即將車窗破壞,警消無法滅火的目的。雖然警消打破大華的車窗造成大華財產上受損,可能成立毀損罪,但依據消防法第19條第一項、刑法第21條規定,為達搶救的目的而做出破壞的行為屬依法令從事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不會成立毀損罪。(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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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華對警消辱罵可能會觸犯何種罪名?
A:在大華到達現場的當下,警消仍在執勤公務中,若大華僅揚言對警提告,此權利本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如未侵犯到警消的名譽,大華可能並未觸犯侮辱公務員罪。(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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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華對因自己的過失使得自己車子發生火災是否有刑事上責任?
A:大華未確認菸蒂是否熄滅而離開,導致發生火燒車是大華自己的過失。雖然警消在車子燒燬範圍擴大前已經將車子的火勢熄滅,但由於事情發生地點在民宅巷內,汽車因菸蒂失火仍可能造成附近民宅或汽機車失火延燒,大華的疏失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75條第三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是有刑事責任的。(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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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 19 條第一項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刑法第21條第一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註二: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註三:
刑法第 175 條第三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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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1.下車前確認門窗、電源是否完全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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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車前確認菸蒂是否完全熄滅,以及是否有易燃物品仍置於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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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勿於車內放置易燃物品。
4.若警消為救災破壞車輛,切勿怒罵警消人員以避免受到相關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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