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大華以時速120公里的速度開在國道外車道上,突然前方A車未打方向燈,而從旁邊的車道直接擠進來,兩者間的距離不到10公尺,雖大華盡力踩煞車,仍來不及而把A車撞到一旁的護欄造成A車駕駛人小明有顏面挫傷致鼻骨閉鎖性骨折、多處挫傷及上皮缺損等傷,大華則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右眼眶區瘀腫等傷害,小明之所以突然切換車道是因為想要在下個出口下交流道沒注意到大華的車開來,此時大華與小明是否都有責任?
Q:隨意切換車道可能會被警察如何處罰?
A:高速公路上不可隨意的切換車道,為法律上明確規定(註一)。若要變換車道,則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來車自己將切換車道,並注意自己與另一條車道的來車是否保持安全距離,才可以變換車道。若隨意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會吃上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單。
圖片來源:交通部
Q:小明是否需為大華的車子以及身上的傷負責?
A: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如變換車道應遵守前述的規則,在本例中若無其他緊急狀況或突發事故之前提下,小明切換車道但未打方向燈提醒後方來車注意,也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而致後方車輛追撞事故發生,小明的過失行為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小明應負有過失責任。
Q:大華造成小明的車毀損以及身體上的傷害是否需負責?
A:小明因為未注意後方是否有車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而導致這場車禍的發生,應有責任,但大華在高速公路上時速為120公里已超過最高限速(註二)而致煞車不及,亦可能因此負擔一部份的責任。
因兩人均有過失,對此場車禍事故各須負擔責任。法院實務上,雙方責任的比例可能會由專業的鑑定人鑑定。然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則以鑑定結果作為事實的調查,仍可依其心證審理,並不會受到鑑定結果的拘束。(註三)
註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第一、二、四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註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註三: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例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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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1.駕車時隨時注意與預判四周車輛動態,並保持相對距離。
2.它線車輛若突然切換至前方,除了煞車亦可尋找四周可迴避空間進行迴避。
圖片來源 youtube
3.於任何道路上確實遵守速限行駛,並確實做到速度分流:快車在內、慢車在外之觀念,切勿低速占用內線車道。
4.若確定無法迴避前方狀況,盡可能減速並以正面車頭較堅固處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