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小明家附近有個公園,小明常常到公園裡散步。某日晚上經過公園時,他發現有一台車車門打開且晃動的非常厲害,心生好奇走過去看,從大華未關閉的車窗看到大華與他的女友正在翻雲覆雨(俗稱:車震)。小明一時興起用手機錄影下來並傳到影音網站上且未將大華與其女友的臉遮蔽,短短一個小時即超過5000人次觀看…
Q:大華是否負有何種法律上責任?
A:由於大華的車窗並未關閉,一般人經過均可能看到大華與女友在車內的行為,加上公園是公共空間不限制任何人進出,似乎已符合公然的要件。如大華的行為有供人觀看的意思,且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的感覺,可能成立刑法上公然猥褻罪,同時大華亦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可能被處以罰鍰。(註一)
圖片來源:flickr
Q:小明將影片放在影音網站上是否有責任?
A:小明上傳大華車震的影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屬猥褻影像,且小明將影片公開使所有人均可觀看影片,則有散布之意圖,可能成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影像罪。(註二)
Q:大華是否可以向小明請求賠償?
A:小明將大華的車震影片上傳網路,使得大華的名譽、隱私等權利受侵害,大華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小明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註三)
圖片來源 : youtube
註一:
刑法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釋字第145號 理由書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釋字第 617 號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註二: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釋字第 617 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註三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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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勿於開放空間或公共場域車震。
●注意車窗隱密性。
小編 : 這隱密性很明顯是0阿....
圖片來源 :
flickr
●注意車內清潔衛生。
圖片來源 flickr
●選擇空間較大之車款。
圖片僅示意, 小編無法推薦好不好震...
圖片來源:photopin
●若發現他人車震,可報警處理,由警方予以勸告。
●發現他人車震或裸露,勿拍攝與散播影片或照片。
小編貼心提供→摩鐵傳送門,開心又不擔心違法喔!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