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行政院今(24)日提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訂定出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之原則,經營未達法定盈餘的國營事業,其績效獎金可能低於1.2個月;但如經營超過法定盈餘者,其績效獎金則不只1.2個月。本次修正,於核發去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即適用。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針對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制度之檢討,行政院尊重立法院於102年1月11日決議,不同主管機關、產業、組織型態及經營模式之事業機構,應訂定合理績效計算及核發標準,基此,行政院研考會會同人事行政總處邀集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就整體經營績效獎金制度進行通盤研議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政務委員召集多次會議審議後,報院核定後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鄭麗文指出,行政院所提之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改善方案,是根據國營事業的不同屬性,進行差異性調整,以符合社會期待並合理保障國營事業員工權益和尊嚴,且一改過去齊頭式的發放方式,考量各國營事業績效情形有所差異,負擔的政策性任務輕重也有所不同,若不分盈虧一律齊頭式發放,將失去績效獎金鼓勵員工士氣的政策意義,故績效獎金應有彈性之發放。
此次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訂定出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之原則,經營未達法定盈餘的國營事業,其績效獎金可能低於1.2個月;但如經營超過法定盈餘者,其績效獎金則不只1.2個月。
鄭麗文說,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之檢討,是由政務委員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多次會議研議完成,確立「績效獎金有盈餘始發放,並依員工貢獻度發給」、「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研修差異化且細緻化的系列規定」、「確立政策影響因素認列原則」、「核發101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即適用」的等五大原則。
國營事業兩類 績效獎金1.2個月級距0.4個月
在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部分,為激勵國營事業員工工作績效,將國營事業區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兩類,以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依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性的獎酬結構,且每年度還可視標竿企業、整體經濟景氣等因素彈性調整該高限基準。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設定高限;超過法定盈餘者,績效獎金高限原則為(1.2+ x)個月,x =0~1.2,級距0.4個月,目前各事業主管機關大都以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之比率(即超額盈餘比率)設定級距標準,x值與超額盈餘成正比,以激勵員工努力創造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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