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社》,昨日中國民法總則草案4審稿於8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原本4審稿中,「好人條款」為,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不幸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須承擔民事責任。然而,救助人若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各代表團14日在分組審議中,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亦即,以後中國的好人法條款不再區分自願性的救助人是否造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事後責任。
美加的《好撒馬利亞人法》
「好撒馬利亞人」這個名稱是採用聖經的典故,意指見義勇為的人。在美國與加拿大,雖然實施細則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是保障見義勇為的人不用為事後的意外擔責。美加政府想藉此鼓勵民眾見義勇為,但民眾沒有救助別人的義務。
在歐洲 你有義務救助
根據《維基百科》,義務救助處於危險中的人是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不協助在緊急情況的個體是刑事罪。有些國家要求司機遇到有急難的人須停車並提供救助。
台灣呢?
其實台灣有類似的法規,自從民國102年的《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後,台灣就已經很少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的案例。然而,仍有法律學者認為此法為見義勇為者免責的定義不夠明確,仍有可能造成「好心沒好報」的情況。
(首圖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