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8)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高市府對日月光電子的裁罰無效,高市府環保局要還日月光電子新台幣1億201萬元。
2013年,高雄市環保局查獲日月光電子封裝廠K7廠(以下簡稱K7廠)排放廢水至後勁溪,並混充自來水以誤導稽查;後續又發現K5與K11廠也有超排廢水的情形。同月13日,高雄地檢署發現K7廠有暗管直通至外海排放廢水。最後高市府環保局依未妥善處理廢水及污泥的費用所獲不當利得處分罰鍰1億201萬元。
根據《聯合新聞網》,高市府環保局當初除了勒令K7廠停工,也認定日月光從2007年就已因為處理廢水設施之不足而製造汙染,依行政罰則加重罰鍰,但日月光不服判決,向市政府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K7廠自2007年至2013年期間雖有數次違章行為,但整體上難以認定K7廠自2007年以來長期未妥善處理廢水,市府的處罰要件無法令人信服。
根據《中央社》,此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也認為高市府裁罰事實沒有根據,應撤銷原處分,並因為環保局的罰鍰被撤銷,基於節省訴訟經濟,環保局須將1億201萬元的罰鍰返還給日月光,全案定讞。
高雄市新聞局長丁允恭表示,市府對法院判決結果表達遺憾,並表示,判決不是說不該裁罰,而是計算標準與市府不同;既已判決,會請環保局再計算罰款金額,務必使廠商能填補其損害。
根據《自由時報》,高市府環保局計算方式為採計2007至2013年各年度平均單位廢水污泥量,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泥清理費用」的費用加總,裁處日月光1億201萬元罰鍰。而日月光主張不應以假設性數據估算不法所得,且不法所得裁處時效為三年,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最多只能回溯至2010年,因此日月光要求撤銷原處分,返還已繳納的罰鍰。高等法院也認為高市府裁罰計算基礎錯誤,判日月光勝訴。
(首圖為示意圖,取自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