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輪班間隔、七休一 政院再保證:例外不會變成原則
民報
2017-12-21 00:00
不滿勞基法修法,勞工團體23日將發動遊行表達抗議,行政院今(21)日上午由發言人與勞動部長林美珠出面召開記者會,針對34條輪班間隔等事項進一步說明。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原則11個小時例外是8小時「原則就是原則,絕不會讓例外變成原則,而且例外是非常狹窄的例外」。
林美珠也提到,勞基法36條部分,目前經過盤點,認為可鬆綁七休一的行業,就是基於去年9月的函釋的三個例外狀況,包括季節性、工作地點和時間,規定得更為完整,「原則還是週休二日」。這次加了隧道、海運、偏遠地區工作,也新增因應重要運動賽事轉播、或辦理非經常性的活動與會議等狀況,所有彈性還是7天為一個週期,最多只能12+2或10+4,「我們並沒有廣開後門,把例外變成原則」。
徐國勇表示,關於輪班間隔的規定,很多人忽略了前提,是採取「輪班制」的勞工才適用,非輪班制根本不適用34條,就沒有輪班間隔時數的問題,依照勞基法規定就是一天上班8小時,沒加班休息時間是16小時,勞基法規定加班上限4小時,所以頂多只能上班12小時,「超過12小時就違法了」,一天24小時,頂多工作12小時,「休息不就是12小時嗎」?「對勞工來講沒有過勞的問題」。
徐國勇也表示,若輪班是12小時,二班輪至少休息12小時,三班制的話,「大概都不會加班,因為是3班一直輪」,如果每天都上早班或大夜,就是都有休息16個小時,「所以沒有問題呀」。
他說,問題出在第二點「限於企業採取輪班制的勞工,這是大前提,小前提是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才可例外8小時」,如早班調大夜,小夜調早班等,二、三個禮拜換一次班,「不管多久換一次,換班時就會產生連續,「這個就是例外,只有在銜接點才會產生」,但換班不不會很頻繁,一個禮拜、二個禮拜或三、四個禮拜才發生。
「這時才給他(資方)例外8小時,如果沒給例外老闆可能就要另找一班,人事成本增加,勞工薪水反而降低,所以這裏給資方彈性」,徐國勇說明,這讓有些臨時有事的勞方也有彈性,例如早班的勞工,把隔天的早班跟同事交換上今天的大夜班,隔天就可休整天24小時。
「結論就是34條只有在輪班制勞工才會適用,勞工如果沒有換班,至少會休息12小時,甚至三班制會休息16小時,不可能少於11小時,唯一會有彈性只有班跟班之間輪替的銜接點,我們給他彈性,雖然提早8小時上班,但後面放假會給他補回來,其中會有一天休24個小時,一整天放假」,所以大家誤會了,「前提的要件限於輪班制」,徐國勇強調。
在勞基法36條鬆綁七休一方面,徐國勇指出,「所有原則沒有改變,工作超過六天一定會有一天放假」,但特殊狀況像是年節紀念日、購物集中,協助輸運因應工作生活便利,媒體辦理亞奧運等重要運動賽事轉播,這時就可讓七休一有點彈性,本來七休一變成十休四,「如果休四的二天加班,可能就變成12休2」。
「另外就是地點特殊,例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工作,比如在玉山上的工作站工作、開船的,強制工作可能在交通時間上產生更大困擾。徐國勇接著說明,另外性質特殊,如旅行社帶團到海外,叫他五、六天換一組人過去是不可能,又如媒體到國外採訪,一採訪八天六天,還有就是一些展覽、表演,戲劇、歌劇一表演就是10天,也可以讓它從事彈性」,此外還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同意公告,「保護機制也都有」,「例外就是例外,不可能變原則」!
最後他強調,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概念上必須分開」,不能制定時說會執行不力,就說法律不用改,有人質疑工會會比較少,執行會不力,徐國勇則強調法律應「立法從寬、執行從嚴」,所以立法、執行是二個不一樣的概念,不能「立法從嚴、執行從寬」,讓全民都違法,「這不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概念」。
林美珠則強調輪班間隔、七休一「例外不會變原則」,並強調政府把關能力。她表示,未來會邀請所有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盤點,所主管行業是不是有這些例外狀況,要符合這些例外,才會准許鬆綁七休一,30人以上企業還要報地方政府備查,「備查不是毫無意義,是讓我們掌握資訊,掌握後就會知所進退,該有一些作為會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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