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來源為Pixabay)
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司法院因此著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昨上午召開大法庭新制記者會指出,台灣司法制度將是嶄新一頁,未來終審法院將「更透明、更具有可預測性」。
統一法律見解
由於外界對於終審法院法律見解無法統一有疑慮,像先前林益世貪汙案至今尚未定讞,就是因為最高法院對於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的見解不一,而在司法院做出改革後,未來當終審法院見解分歧時,就交付大法庭辯論,最終裁定做出判決。
未來審2類提案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大法庭未來將審理包含歧異提案及原則重要性提案兩類提案;所謂歧異提案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之情形存在,即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之義務。
而原則重要性提案則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