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南地院於今年6月19日及7月5日,分別就台南市2件房屋稅爭議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市府調整舊房屋標準單價依法有據,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是租稅正義的實現。
地院判決指出,台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對房屋標準價格進行專業的重行評定,程序上沒有瑕疵。判決書中也載明,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法令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的決議,無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且一併調整同區域的房屋標準單價,是考量租稅公平原則;其法源為2001年6月房屋稅條例第11條修正,訂定2001年7月1日以後設籍的新舊房屋均適用。
市府2016年調整的舊房屋標準單價,是自新年度課徵房屋稅時才適用,所以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同時也符合財政部於201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釋,容許地方政府基於財政自主權,自行決定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是否適用於舊房屋。判決更指出,房屋稅本當依照房屋真實價值來計算,其真實價值為「現值」而非「過往價值」,因此房屋現值評定不會永遠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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