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條文中,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民國114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