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台中市霧峰清潔隊的賴姓婦人,二十一號在霧峰區四德路拾獲新臺幣4600元,她隨即送到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不久之後,一名任職農藥行的黃姓女員工,臉帶愁容跑到派出所,表示不慎將老闆委託她幫老闆小孩代繳的學費弄丟了,邊說邊落淚尋求警方協助。
當下在一旁的賴姓婦人便上前關心,經警方詢問黃姓員工遺失的金額、時間、地點後,確認賴姓婦人撿到的錢就是黃姓女員工遺失的,黃女也親自向賴姓婦人致謝。
賴姓婦人表示自己任職於霧峰清潔隊,平時以身作則教導孩子要拾金不昧,所以拾得現金後就立即送往派出所。
警方表示,賴姓婦人去年9月也曾在路上拾獲數仟元送到派出所,賴姓婦人覺得自己對於撿到錢很有緣份,而且拾金不昧的作為也能做好孩子的榜樣。
霧峰分局表示: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十分之一。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高過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另外,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