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對於殺人致死的追訴期限,將不受原有追訴期30年的限制,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李人岳報導)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對於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立法院10日三讀修正通過,對於如果發生「死亡結果」,將不受30年的追訴時效限制,也就是沒有追訴期限。
行政院和司法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這是根據德國和日本等國家的例子,因此提出修法版本;符合這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和傷害致死罪等等。
另外,針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的刑責,也從現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行政院和司法院也提案刪除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和業務過失傷害條文。
根據修法條文,過失致人於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