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徵才廣告請注意。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新修正就業服務法規定,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的徵才廣告,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市府除持續宣導,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定期抽查報紙及人力銀行徵才廣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規定。
勞工局長吳威志說,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去年11月30號公布施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只要職缺的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都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
經常性薪資指的是受僱員工每月可得工作報酬,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與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
勞工局表示,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平台顯示,全台約60%勞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
從產業面來看,依主計總處去年工業及服務業薪資調查,批發及零售業從業人員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4萬362元、不動產業4萬377元、營建工程業3萬8654元、製造業3萬8214元、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3萬6093元、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3萬5775元、住宿及餐飲業3萬758元、教育業(不含各級公私立學校等)2萬4597元,薪資結構多數落在月薪4萬元以下。
新法上路後,民眾面試工作可以先掌握職缺薪資範圍,節省尋職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