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可和他人訂定契約,進行意定監護,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
鑑於台灣目前已屬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所謂的意定監護,指的是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
另外,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而公證書作成後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法院;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明顯有不適任的情況,例如受任人有意詐騙財產、無法勝任或長期不在國內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在民法相關規定下,選定他人為監護人。
法院在進行監護的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的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
立委吳玉琴在三讀後表示,民法意定監護的三讀,是台灣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現行的監護制度,是當自己失能後才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