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 小資本可以大成功|黃沛聲律師

[創業法律] 小資本可以大成功|黃沛聲律師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2013-12-20 14:06

創業法律 --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設定與估價

之前「創業人醒醒吧!---別再請會計師『處理』資本額了。』一文中提到:
若是請會計師「代墊」資本額,非但會發生難以報銷的問題,還會產生虛增資本及商業會計法等刑責給有心人把柄。本篇將一般app軟體公司設立之後,有關資本額 Valuation 與資本額還不高卻已經遇到創投法人希望投資時之法律方案解釋。

 

問題

目前國內的投資法人常常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希望投資金額佔公司實收資本20%以下,不過問題來了,若是原本四人的創業團隊,各投資20萬元(實收資本額80萬)所寫出來的app眼看使用者激增,公司現在眼前就需要500萬來增購伺服器、頻寬、網管等等器材人事成本來對應龐大的使用人數,那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豈不是要變成2500萬?而除了創投希望投資的500萬外,另外約2000萬不能虛構,要從哪裡來?若是回家求爺爺告奶奶找得出2000萬,那當時又何必需要尋求創投奧援?

其實這個問題要從三方面解決:


其一:自然長大

原始的出資額至少應該具備至少相當的資本。平時之營運應該依實際報繳收入。

實收資本額的金額,來源包括:來自股東原始之出資現金、股東提供公司能用的器材、技術、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權利(註:這裡會發生資本利得稅,很不合理!另文說明),及最重要的「公司每年的獲利」透過不分配給股東轉為增資款。每年的獲利常常初創業者有所顧忌,不敢將平日公司收入記入帳上,也不敢開發票,以防每月要繳營業稅,年末需要繳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這種觀念可能在一人公司中可以為了逃稅說得通,但對於一個希望公司越做越大,希望公司未來可以有創投投資的公司來說非常不正確。因為收入不記帳帳上就不會有盈餘,沒有盈餘哪來每年獲利的盈餘轉增資,沒有盈餘轉增資哪來的錢增加實收資本額?因此正常記帳、報稅非常重要。

過程中雖然會發生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那也理應繳納,畢竟這也是未來創投法人會希望查核的項目。畢竟沒有法人希望投資具有逃漏稅、沒有營運獲利記錄的公司對於法人也欠缺證明。當然,缺點就是遠水難救近火。


其二:尋找伯樂
尋找願意以溢價投資的法人

若是沒有資力、能力或不願意將公司主體移往國外的,那就只好屈限於國內法令,遵守驗資規定慢慢長大,或是尋找願意以溢價投資的法人。

先簡單解釋一下「溢價」,台灣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除章程另有訂定外,股本是以每股10元作為面額,也就是說現金出資10元可以買到一股股份。(簡易舉例請見另文:app創業基本問答)前面所說的現金增資或是盈餘轉增資都是以10元一股的標準來增加資本,但在公司營運狀況很好的情形(一般會是軟體的使用者激增,或是硬體生產商做出受歡迎的新產品)下,有人願意拿出超過10元的金額來認購一股股份時,對於公司所收到超過10元的部分,我們就稱為「溢價」。溢價部分的現金也都是進入公司的口袋,也就是說公司的股本增加仍然只有10元,但是公司的現金卻增加了溢價部分可以使用。

假設原始的例子,公司總資本為80萬元,而創投同意投資500萬元來佔有公司(包括軟體及現有的所有資產)其中的20%(這個動作其實就是對於公司在被投資前的價值進行了估價,估值為2,000萬,稱為 Pre-money Valuation),則其中只有20萬會成為實收股本,其餘的480萬就是溢價,而由公司所擁有。其中該創投僅取得2萬股(200000/10=20000),取得每一股的價格為250元,也就是每股溢價240元。由現金的角度來看,公司整體會有500萬元現金可以使用,而創業者也只交易出了公司的20%股權。

此時反過來說,公司的整體價值也就被這筆投資所提昇為2,500萬元(500/20%=2500),若是該創投的眼光一向為業界所認可,這整體的價值也就被認可了。連帶的,原始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也同時被提昇為250元。這個動作也被稱為 Post-money Valuation。關於Valuation,知名的創業部落格Mr. Jamie的文章:「創業MBA,你的公司值多少錢」有很棒的說明。

 

其三:孟母三遷法
將公司控制主體移往境外,再尋找願意投資境外公司的創投

主要原因在於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Exempt company )具有不需要驗資的特點。因此縱使原始創始股東出資僅有合計80萬元,在境外公司中也可以先將總股數合法虛增至2,000萬元,再給創投投資500萬元,成為20%。當然此時因為辦理的是境外公司所以不必驗資,或者說可以以技術方式及其他任何公司需要之財產出資,因此也沒有發生虛增資本等刑事責任的問題。不過自然此時所找的創投就是願意也可以投資境外的法人,而且他也必須不在乎公司Post-money 後大多數營運資金都是創投的錢才行!

其實此時結果與前例並沒有不同:創投取得的股份為20%(註:由於境外公司同時也不限制每股面額,因此這時到底持有幾股就要看每股面額設定為多少),而原有股東佔有80%,而整體公司可以使用之現金為500萬,而整體公司的市場價值被認可為2500萬。

總之,上述的其二、其三結論大致相同,差異點只在實際案例中尋求契合的創投法人時的稅賦差異與個案執照、股權架構重組的成本與未來上市地點選擇性差異,或是股份脫手時後手創投法人的投資傾向。選擇何者進行都可以,合法靈活運用即可。

 


延伸閱讀:

出處: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http://www.pshuan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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