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張武修召開記者會,說明監院通過蘭嶼核廢料的相關糾正案。(圖/記者湯佳玲攝)
優傳媒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
台電公司原本計畫「暫存」在蘭嶼以備海拋的低階核廢料,卻在國際公約禁止海拋後,仍持續運至蘭嶼,且核廢料桶檢整作業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相關作業均未盡確實,監察院今(7)日通過糾正原能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
監察委員張武修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核一廠自民國60年開始施工,67與68年分別完成一號機與二號機建置;蘭嶼貯存場64年開始興建,71年完工,台電公司對蘭嶼低階核廢料,原先規劃暫存10年以備海拋。
然而,防止傾倒廢物污染海洋的「倫敦公約」在61年就已通過,64年生效,當時政府卻未查此國際禁止海拋的趨勢,致使台電公司71年仍將核一廠內上萬桶的低階核廢料運往蘭嶼,簡陋的存放在壕溝,原先的「暫放」卻變成「長期」持續貯放。
張武修表示,加上96年-100年眼見貯存桶已嚴重腐蝕而進行的檢整作業,又未盡安全落實,發現許多核廢料桶及貯存壕溝槽都超過原先設計使用年限,因此監院通過認定原能會及經濟部亦未善盡督導責任,均有疏失。
監察院報告也認定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選址相關作業,以及蘭嶼地區的輻射監測調查工作的不確實,都是造成蘭嶼核廢料延後暫存、未運出蘭嶼的原因。
張武修表示,當初已有國際公約在,政府明知不能運至蘭嶼海拋卻還運到蘭嶼,有明顯違失,也對蘭嶼居民不公義;目前只有兩個方法夠解決,一是「核廢料從哪裡運來,就運回哪裡」,運回到本島各核電廠的低放核廢料儲存倉庫儲存;另一個則是找一處「中介地」存放,這就涉及到選址,都需要行政院積極落實。
行政院回覆監院調查,坦言當時政府未注意「倫敦公約」禁止國際海拋的規範,任由台電公司持續將低放核廢料運至蘭嶼,以致貯放至今,確有失當,允諾將加強督導執行核廢料從蘭嶼遷出,以及最終處置場的選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