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年改政策普遍受到台灣人關注,大法官不僅列為優先議案,更罕見召開言詞辯論庭及公開說明會,而這也是繼1996年,大法官第二度在一天內公布3號解釋案。
國民黨立委所提出的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主要是針對3項法令、28個條文,分別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各9條。
在今日的3號釋憲文中,大法官宣告僅有一條條文違憲,其餘大部分均合乎憲法。違憲的條文在於,若是軍公教人員已領取退休俸,但又擔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或是私立學校的職務,且每月所領到的薪資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或超乎「公務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則必須停止領取退休俸。大法官認為,這樣的限制,即違反憲法中保障「平等權」的規定,故宣告此項條文立即失效。
而公改、教改67條及軍改34條所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表示,由於此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故要求相關機關須明確定義條文意旨並盡速修正,應考量到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動百分比例,對退休俸給付做出調整。但這部分大法官認定並無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