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天下午宣佈,香港從十月五號星期六凌晨零點開始,正式實施「禁止蒙面法」,凡是在公眾場合蒙面者,香港警察隨時可以要求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拒絕配合者,可以處港幣一萬元,合台幣將近四萬元的罰款,或是拘禁六個月。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禁止蒙面法」准許警員,在公眾場合,看到全部蒙面,或是半蒙面者,都可以要求全蒙面或半蒙面者,除去蒙面物,並查核身份。
李家超表示,拒絕接受身份查核者,可處港幣一萬元,或拘禁六個月處分;而在遊行集會中蒙面,凡被逮捕,最高可處港幣二萬五千塊罰款,或拘禁一年。
不過,有幾種情況,可以准許蒙面,包括「專業理由必須蒙面」,「宗教理由」,以及「健康或醫學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