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編輯喬偉綱/綜合報導】花蓮縣府近年向水泥業者徵「礦石景觀稅」,從原本每公噸10元,調整後飆漲至70元/噸,引發業者強烈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近期課稅訴訟案判決結果也陸續出爐,花蓮縣府敗訴,共7次均遭判違法定讞。對此花蓮縣政府發新聞稿重批法官判決錯誤並傾向財團,將提再審與聲請釋憲。
對此前縣長張峻直言,當時前縣長傅崑萁在推動時,他就深感不妥,因此未加入連署。他表示,傅崑萁想違法課稅時就說「為了提高花蓮縣整體自有財源收入,擴大地方建設及民眾福祉」;議員對礦石稅提出質疑,他就攻擊「議會阻擋礦石稅」,現在出事了,闖了大禍後就說「是花蓮縣議會主動提案」。他無奈表示,有錢爽花傅崑萁,有事背鍋縣議會,策動操盤者傅崐萁,過河拆橋也是傅崐萁。
判決指出,花蓮縣政府在2012年10月18日公布礦石景觀稅自治條例,原訂施行到2017年1月13日止,但縣府在施行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於2016年6月28日把舊法廢止,同日公布新法,為舊法每公噸10元的7倍,因所定稅捐構成要件相同,自應認屬同一地方稅,故其稅率的調整,應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制,即不得超過原自治條例第6條所定每公噸10元的30%。
法官認為,縣府提前廢止舊法非在利於人民,反以重行立法方式,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提高稅率上限,加重人民負擔。如於舊法施行期間有增加稅收必要,應循2011年模式修法從4元增加到5.2元不逾原稅率30%,卻捨而不為,以形式上經縣議會審議廢止舊法,再通過新自治條例,以達到原屬舊法施行期限內提高無上限限制稅率目的,究其實質自屬違反地方稅法通則提高上限規定而屬違法。
法官認為,地方政府不得藉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立法權及地方自治制度,即漫無限制調增地方稅的稅率,被告主張自治事項核心領域,故其稅率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訂定,均不足據為該自治條例可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恣意調高稅率至原規定7倍的正當理由。
張峻強調,傅崐萁策動與控制議會的事件不只這一樁,甚至一度要罷免賴前議長,並痛批傅崐萁手伸進議會強力干預監督權的案例簡直罄竹難書。張峻也感嘆,為什麼傅要掌控議會的最大原因,鄉親這次應該可以看清楚了吧!花蓮要改變,花蓮再也經不起這樣的政治消耗和財政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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