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桃園市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4年前為了追緝酒駕車輛,開槍誤傷楊姓女乘客送醫不治,家屬提國賠告訴,昨天(1日)判決出爐,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要賠748萬元。
回顧全案,2020年3月27日曾姓副所長見吳男酒後駕車,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因此連開5槍,其中1槍貫穿車牌,射中後座的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另1槍則自行李箱蓋射入,擊中楊女左後背處,楊女送醫搶救仍傷重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時,曾姓副所長強調,以廣播器令吳男停車受檢,該車數次倒車衝撞巡邏車,為避免其他往來公眾危害,使用配槍射擊輪胎,並未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但法官認為,曾男未考量車輛已經加速駛離,使用槍械已難達成逮捕目的,而對車輛連續擊發5槍,逾越必要程度,導致楊女喪命,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審判決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元、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元、楊母99萬元,小孩分別128萬元、174萬餘元,總金額約748萬餘元。